本次检查共分自查和督查两个阶段。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深入组织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对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永川区、长寿区、万州区、黔江区、綦江区、铜梁县、潼南县、垫江县、云阳县、忠县、酉阳县和石柱县等17个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节能管理职能职责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抽查。从整体督查情况来看,渝北区、高新区、北部新区、万州区、永川区和铜梁县等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视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认真组织开展自查,严格督促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整改,值得肯定和表扬;经开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受检项目普遍存在涉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在履行建筑节能管理职能职责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巴南区在督查中被市城乡建委批评后正确对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进行了全面排查,目前正按有关程序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督查情况表明,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逐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使用行为逐步规范,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逐步提高。主要做法和成效体现在:(一)增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意识。一是绝大部分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的标准。二是通过培训、会议、检查和简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警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及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二)提升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能力。一是部分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真总结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定期制定发布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不断提升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能力水平。二是高新区和黔江区等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开展面向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人员与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建筑节能专项培训,不断增强自身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能力,努力提高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技术水平。三是渝北区、万州区、綦江区等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能力建设,为实施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提供技术保障PP电子网站。
(三)强化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是认真落实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积极引导辖区内节能墙材、节能门窗和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办理建筑节能技术登记备案,并严格要求建设工程选用已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与产品,切实加强了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管理。二是逐步建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动态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督促存在质量问题及隐患的项目限期整改,其中渝北区和永川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严格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树立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权威,值得全市通报表扬。三是部分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内与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外与建设各方主体签订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书,分解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任务,强化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虽然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取得一定成效,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逐步提高,但通过检查也发现少部分民用建筑工程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见附件1),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意识与管理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部分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材料单位错误认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对有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与标准规范学习不及时、掌握不到位,仍存在少数工程项目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淘汰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防火安全管理文件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情况,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部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尚不具备鉴别、选用和应用合格新型保温隔热材料、新型节能墙材和高效节能门窗等新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能力,建筑节能材料应用技术培训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部分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不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以及本市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进行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降低了建筑节能技术要求。二是部分设计单位设计使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地方应用技术标准的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导致部分技术措施在施工环节无法有效实施。三是部分设计单位不充分考虑建筑节能材料市场供应、造价成本和施工难度,导致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可操作性不强。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的现象比较突出,例如擅自将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砖)变更为普通页岩空心砖或普通混凝土空心砌块、膨胀聚苯板变更为同厚度无机保温砂浆、A型无机保温砂浆变更为同厚度B型或C型无机保温砂浆、丝径为0.9mm的热镀锌电焊网变更为丝径为0.5mm 至0.8mm的冷镀锌电焊网、耐碱玻纤网格布变更为非耐碱玻纤网格布、Low-E中空玻璃变更为同厚度普通中空玻璃、断桥隔热铝合金型材变更为普通铝合金型材。二是部分工程项目违规使用烧结页岩实心砖、单排孔混凝土空心砌块、膨胀珍珠岩、燃烧性能为B2或B3级的XPS板、型材可视面壁厚小于2.2mm或钢衬壁厚小于1.5mm的中空玻璃窗等被国家和我市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三是部分工程项目存在随意降低保温隔热层施工厚度以及擅自取消保温系统构造层、防火隔离带、增强网和锚固件等偷工减料行为PP电子网站,降低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要求。四是部分工程项目未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检验批次和技术指标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进场复验,尤其是复检记录不全、复检时间滞后的问题突出,建筑节能材料未经复检合格就进入工程使用的现象较普遍。
(四)市管项目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有待加强。一是部分市管项目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进行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公示,未能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二是部分市管项目缺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关键节点的文字影像记录,施工现场资料归档以及施工记录和监理记录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部分市管工程项目所用建筑节能材料在未进场复检合格之前就已开始大面积施工,尤其是部分项目未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检验批次和检验指标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进场复检,无法有效评判所用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市管项目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切实增强全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意识,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以及《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作出以下严肃处理:(一)责令相关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必须落实有效整改措施,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情况以及相关处罚凭证复印件务必于2012年11月30日前报市城乡建委。
(二)撤销重庆飞川建筑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盛弘耐节能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方浩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泰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云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立可邦建材有限公司和重庆日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的建筑节能技术备案;撤销重庆祥瑞门窗有限公司和重庆宇豪门窗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PVC塑料中空玻璃门窗的建筑节能技术备案,撤销成都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成都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市涪陵区展茂塑胶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的建筑节能技术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之后,方可重新受理其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申请。
(三)停止受理重庆宏兴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金灿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庆航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英得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川润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天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重庆明建门窗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鼎阳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繁鑫门窗制造厂、垫江县随鑫铝塑门窗加工厂、万州光辉门窗厂、垫江县顺创门窗安装有限公司、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山西惠丰型材有限公司、湖北凯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凯德瑞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之后,方可受理其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申请。
(四)鉴于河南华泰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伪造建筑节能技术备案证明文件和建筑节能材料进场复检报告,其供应和施工的泡沫混凝土已对本市其他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造成了质量事故,情节十分恶劣,负面影响严重,停止受理该公司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申请,在该公司未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深刻检讨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合格前,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使用该公司的泡沫混凝土保温隔热材料。
(五)责令重庆建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供应双组份无机保温砂浆的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责令重庆聚源塑料有限公司、重庆刹车管厂、沙坪坝区尚恩保温材料厂、重庆市沙坪坝区嘉康保温隔热材料厂、重庆英得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美力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对未进行保温隔热板材燃烧性能等级和生产单位标识的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送至市城乡建委。逾期未整改的,撤销其建筑节能技术备案并停止受理其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申请。
(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对推动全市建筑节能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现实意义,加大舆论宣传,落实工作措施,努力增强全行业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二)开发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总结问题原因,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要切实树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强化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
(三)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建筑节能材料生产质量控制,规范建筑节能材料供应行为,确保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满足国家及我市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和管理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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