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1.各类建筑保温(隔热)系统及材料:外墙保温系统、自隔热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和其他保温系统和材料等;
第三条建立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制度。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工作。
1.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技术指标达到国家、行业或我省地方标准要求,并符合国家、本省、本市有关政策规定;
2.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应进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湖南省建筑节能新材料、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目录》;
3.生产企业应证照齐全,具备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生产技术、工艺装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及售后服务体系(详见附件一)。
1.申请。生产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公示申请(见附件二),并提交有效期内产品(材料)型式检验报告。
3.审查。政务窗口受件后,提交科技节能科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公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在两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4.公示pp电子。对符合要求的产品(材料),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有效期为一年。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编号、生产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材料)基本信息等。
第六条公示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生产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申请公示。
第七条在公示有效期内公示的相应产品(材料)及企业基本情况等有较大变动或调整的pp电子,须及时申请变更、调整。
第八条申请单位须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生产企业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动态核查。
第九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确定应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时应查询公示情况,并在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公示栏中注明公示编号。
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益阳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信用管理相关要求对公示产品(材料)的生产企业实行信用评价管理,按照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十一条已列入公示名单的产品(材料),在公示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公示,并一年内不予受理其企业的公示申请:
1.产品(材料)抽检时,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且复检时仍不合格的;
3.因产品(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较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投诉,经查实确认的;
第十三条国家、本省和本市发布的相关现行管理规定和标准pp电子,高于本细则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