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有所需,“法”有所应。近年来,黄石法院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推出“法治体检+上门诊疗”司法服务,帮助企业识别潜在法律风险,当好服务市场主体、服务营商环境的“店小二”。针对收集到的涉企多发违法违规行为及经营管理漏洞,黄石中院特组织编纂《涉企普法案例汇编》,从源头助力企业规范发展。其内容涵盖企业经营常见纠纷,涉企管理常见纠纷,员工家庭、社会常见纠纷三大类,在司法判断基础上,给予法律建议,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2021年,原告孙某与被告吕某经人介绍认识,2022年9月,原告与被告订婚,在订婚当日,原告给付了被告彩礼51800元及“三金”42000元。2022年11月双方在莱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至2023年6月。原告孙某起诉至莱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共计93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缔结婚姻关系,订婚后男方通常会给付女方一定的财物,即给付彩礼等礼金,是一种重要的民间习俗。通过庭审中对相关证据的质证,法院认定案涉彩礼及“三金”的数额共计93800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彩礼及“三金”返还的具体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考虑到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半年多,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非正当男女关系,对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法院综合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及三金款项80000元。
彩礼,从古至今都是谈婚论嫁时的重要环节,不仅是为了缔结婚约关系,更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半年多,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非正当男女关系,对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较大过错,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在实际生活中,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PP电子app下载,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吴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吴某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与周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刘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周某转款170余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由周某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侵害吴某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院确认刘某向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在扣除周某已返还的款项后,判决周某返还吴某130余万元。
实践中,夫妻一方出轨后,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现象时有发生。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既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感情伤害,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该案中,法院认定刘某与周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维护了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正确婚姻观念,引领文明家庭风尚。
张春(化名)与李冬(化名)于2010年领证结婚,婚内未生育子女。婚前张春有个人存款50万元,二人领证结婚后,张春使用个人存款50万元支付首付款购买一套总价100万元的房产,房产登记为张春、李冬两人共同共有,后张春的工资收入负责偿还房产贷款,李冬的工资收入负责补贴家用。
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且无法就案涉房产划分达成协议,张春于2022年起诉李冬离婚,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案涉房产,此时房产贷款已还清,且房产市值达200万元。
二、判决案涉房产由张春享有75%份额PP电子app下载,李冬享有25%份额,由张春取得房产所有权,并向李冬支付房产分割款50万元(200万*25%)。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张春和李冬婚后购买的房产,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本案中,购房的首付款来源于张春婚前个人存款,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应当考虑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价值在房产总价值中所占的比例。
结合本案,张春以个人财产出资的首付款占当时房屋总价值的一半,故法院认定张春首先取得房产的50%份额,其余50%房产份额来源于共同还贷部分。本案中张春与李冬的工资收入虽用途不同,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春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就还贷部分所占比例相同,即对房产共同还贷部分各享有25%的份额。综上,张春对房产所享有的份额包括房产首付款及还贷的一半,即张春享有房产75%的份额,李冬对房产所享有的份额仅有还贷的一半,即李冬享有房产25%的份额。法院判决张春取得房屋所有权,张春应当按照房屋现价值对李冬所享有的25%份额进行补偿,因双方均认可房产现价值为200万元,故张春需向李冬支付房产分割款50万元。
田先生与王女士于2013年在北京登记结婚,2014年生下儿子小明。不过,两人逐渐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9年,王女士从家中搬出,双方开始了分居生活。两人分居后,对于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不过,他们对于儿子小明的抚养权问题却始终没能达成统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进行处理。男方主张自己具有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觉得自己学历更高,希望由自己来直接抚养孩子小明。而女方则觉得自己跟孩子的相处时间更长,孩子跟自己的感情更加深厚,所以主张由女方直接抚养孩子小明。
经查明,双方的收入水平相差不大,而且双方的抚养条件、各自父母的帮扶等情况差距也不是很大,在这个时候询问孩子的意见,可能对于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更加有利。法官并不是在法庭上当着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的面,直接询问孩子的意愿,而是单独地在一个相对比较安全封闭的场所询问孩子个人的意愿。孩子也是经过了比较慎重的思考,在询问了多个问题之后,慎重地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希望跟母亲共同生活。最终法院根据孩子的意愿,判决孩子由母亲一方来直接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18年,程女士与张先生未婚同居怀孕,期间双方产生纠纷。经派出所处理,张先生承诺每月支付程女士5000元生活费。2019年双方争吵后程女士回娘家居住,后生育女儿小程。小程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程女士及外公外婆生活。程女士多次要求张先生支付抚养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小程随原告生活,被告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按上述标准补齐小程出生至今的抚养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表示怀疑孩子非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后经鉴定,张先生系小程的生物学父亲。
拿到鉴定结论后,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先生支付小程从出生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抚养费23000元及本次鉴定费3000元;自2021年1月起每年支付小程生活费2万元及医疗费、教育费的二分之一。
当下随着人们婚姻观、生育观的变化,非婚生子女情况日益增多,对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应当予以重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将婚姻法原本规定的“任何人”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一步明确了不得危害或者歧视的主体范围。
父母是基于亲子关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论是婚生子女抑或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采取同等保护原则。虽然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这绝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先育。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往往缺少家庭关爱,甚至在年幼时便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纠纷等现实问题,不利于其个人成长和社会稳定。本案中,法院的调解遵循了民法典的上述原则,案件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切实保护了非婚生子女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小付9个月时,母亲付女士和父亲缪先生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付跟随母亲生活,父亲缪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父母离婚后不久,小付出现血尿症状,后多年辗转于多家医院治疗但迟迟不见好转。随着小付不断长大,治病、求学的开销越来越大,加之社会消费与物价的不断升高,原本约定的800元生活费已不能满足小付的生活需要。无奈下,小付将父亲缪先生诉至法院PP电子app下载,要求增加生活费至每月20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父女关系血浓于水,虽然父母双方离婚了,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是割不断的”,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缪先生支付小付生活费每月1250元直至其大学毕业,教育费、医疗费父母双方各半承担。
抚养费的变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离婚时父母双方达成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时需要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几个方面综合考量。如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依旧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中,虽然小付的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生效法律文书对小付的抚养权、抚养费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但仍不妨碍小付主张增加抚养费。考虑到小付的身体状况和物价的上涨情况,法院通过调解,酌情调高了抚养费标准,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小付与父亲之间的骨肉亲情,体现了司法的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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