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有所需,“法”有所应。近年来,黄石法院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推出“法治体检+上门诊疗”司法服务,帮助企业识别潜在法律风险,当好服务市场主体、服务营商环境的“店小二”。针对收集到的涉企多发违法违规行为及经营管理漏洞,黄石中院特组织编纂《涉企普法案例汇编》,从源头助力企业规范发展。其内容涵盖企业经营常见纠纷,涉企管理常见纠纷,员工家庭、社会常见纠纷三大类,在司法判断基础上,给予法律建议,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2021年9月,岳阳的安安(化名)趁爸爸不注意,用他的手机玩了几款游戏并进行了充值,5天时间共花掉了8828.14元,其中,主要的收款方为广东天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安的父母说,他们对此并不知情。直到9月11日,安安的爸爸才偶然发现银行卡里的余额不对,这才知道8000余元全被儿子用于游戏充值了。安安的母亲成女士称,此前他们联系了平台客服,也提交了各种相关资料,但得到的答复一直是“审核中”。
未成年人充值网游,是可以要求退回的。因为未成年人属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追认,充值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为游戏充值的,需要经家长的同意,追认,充值行为才有效的,所以孩子为游戏充值后,如果家长不追认的,游戏公司就需要退还充值的款项。同时,家长在要求退款时,要有证据证明充值行为是未成年人操作的,比如相关的监控视频或者人脸识别记录等。
某晚,在被告王某某的组织下,高某与王某某等8人在刘某住处吃饭喝酒。据了解,王某一、张某某期间没有饮酒,高某及其余5人均有饮酒。据各人陈述,在喝酒过程中,高某说自己年龄小主要负责倒酒,每次给自己倒酒时会比别人多倒点,高某等4人喝了3瓶高度白酒,每个人喝了约6至7两,高某喝得最多,喝了约7两白酒后还要喝,同饮者将剩余啤酒藏了起来,并劝高某少喝酒。
晚餐结束后,王某一开车先将高某送至其住处楼下,随后送王某二回家。王某一因担心高某遂返回查看,发现高某未回家,而是躺倒在了小区的花坛里,便打电话叫来了王某某,两人都不知道高某具体的住址,便共同送高某到宾馆住宿,但未能办理入住。随后,经询问高某邻居,王某一和王某某找到了高某租住的地下室,其家中无其他人,两人将高某安置到床上休息,并为其购买了矿泉水。约晚上12点,王某一和王某某离开。
次日晚8点左右,王某一至高某住处,发现高某口吐白沫。民警到达现场发现,高某已无生命特征。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书显示,死者高某符合乙醇中毒死亡。
刘某某等4人称此前不认识死者高某,喝酒前第一次见面。高某的三位姐姐陈述,高某从小调皮pp电子,不服管,喜欢赌博喝酒,家人劝说都没有用,高某离婚后一个人租房住,最近几年和高某见面很少。高某前妻陈述,虽然离婚不住一起但经常联系,高某无癫痫病史,出事前几天身体没有异常,而且高某心比较细,他要是吃了头孢之类的药物是不会喝酒的。
高某不幸去世后,家属与同桌饮酒者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引发纠纷诉至法院。
在饮酒过程中,同饮者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可能导致高某身体受到伤害,虽部分同饮者陈述对高某进行了规劝但并未有效阻止其大量饮酒,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
晚餐结束后,被告王某一、王某某送高某回家,将高某送到住处附近后,高某没有回家而是睡在小区里的花坛,说明此时高某醉酒程度很深,已经部分丧失分辨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此种情况下直接将高某送至租住的地下室,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没有通知高某家属或将其送医醒酒,也未留人照看,致使高某独处,在醉酒严重需要救助时不能得到有效救治,最终出现了高某因乙醇中毒而死亡的后果。据此,可以认定被告等人在高某醉酒后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
被告王某一、王某某护送高某回家的行为可视为代全体共同饮酒人员履行对醉酒者的照顾、护送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全体共同饮酒人承担。
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过量饮酒,导致发生死亡的后果,故其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高某因乙醇中毒导致的损失,本院判决高某自身承担90%责任,被告王某某等七人过错相当,共同承担10%赔偿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人由于自己参与饮酒的先行行为而使其他同饮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就产生了应合理预见以及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的合理注意义务。不管参与者是否饮酒,在饮酒过程中均应对其他同饮人应予以提醒、劝阻、通知,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安全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之下。
法官提醒大家,聚餐饮酒,量力而行,同行饮酒,互相照顾,不要让本是朋友的大家对簿公堂。
陈某在小区内遛狗时见四周无人,遂解开犬绳任其自由活动,邻居吴某上前逗弄,不料被狗咬伤。事后吴某要求陈某赔付医疗费用2000元,陈某以“对方逗弄在先”为由拒绝赔偿。吴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承担1500元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两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饲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保护他人的义务。除了要按规定为宠物办理登记证、免疫合格证并定期接种疫苗,还要做好防护措施,如遛狗时系好犬绳、戴好嘴套等,以免出现宠物伤人事件。本案中,陈某在公共场所未给狗佩戴安全绳,致使吴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吴某对狗进行逗弄,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适当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pp电子。
小王行至某6层居民楼下,被住户扔下的空酒瓶砸成重伤。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小王将3层至6层住户全部告上法庭。3层、5层住户提供了案发时段家中无人的证据,法院判决4层、6层住户承担侵权责任。后警方查清4层住户范某为加害人,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6层住户也对范某进行了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高空抛物案多发频发,严重威胁百姓的“头顶安全”。本案中,范某“随手一扔”的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还具有高度危险性,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还要受到刑事处罚。遇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应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有义务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如经调查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相关住户须“自证清白”、排除自身嫌疑,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与顾某此前并不认识,二人与其他球友一同在公园打篮球,王某在抢篮板时手指戳到了顾某眼睛,致使顾某眼睛受伤。顾某认为王某在客观不具备争抢篮板球的情况下,从距离他一米开外的地方突然伸手抢球,显然没有保护其他球员的意识,应当赔偿他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余元,王某则表示自己没有主观伤害故意,体育运动本身就有一定危险,顾某眼睛受到伤害属于意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王某自愿参加临时组织的篮球运动,二人作为成年人,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应当知道参加篮球运动可能存在的危险,且王某在主观上没有伤害顾先生的故意,亦无证据证明王某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最后,法院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顾某对此提出上诉,法院经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生效裁判认为,竞技体育运动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领域,主要目的即为争胜,此类运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参与者均处于潜在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羽毛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运动员如未及时作出判断即会被击中,甚至击伤。宋某祯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宋某祯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在此情形下,只有周某对宋某祯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杀球进攻的行为系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周某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且现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适用公平责任予以规定,故宋某祯无权主张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损失。2021年1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祯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运动,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顾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属于《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情形,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自甘风险”原则保护了体育运动的共同参与者,参与者在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状态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参与者仍需遵守运动规则,尊重对手,切勿出现故意伤人行为。参与者在上场前也应充分热身,做好准备活动,避免受伤。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参加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活动组织方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完善参与者安全保障和意外受伤处理机制,充分保障好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薛某系外地来黄商人,2006年购置了某小区房产,在其居住期间,即对小区的物业服务不满意,认为公共区域环境维护没有到位、物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加上近几年生意亏损,其几年前已搬离黄石。同时,薛某因经济状况困难,其房产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其以未居住在房屋内为由,更认为不支付物业费具有合理理由,因此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拖欠了近三万元的物业费。后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薛某支付物业费。
针对物业服务不到位等情况需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法院无法仅依据其单方陈述进行认定,且在房屋产权人未变更之前,业主作为产权人即使不实际居住在房屋内,因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业主房屋所在小区的整洁保洁、房屋公共部位日常维养等,故法院判决薛某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行为,是物业公司依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的包括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有偿服务。房屋交付后,由业主实际占有,不论其是否入住,物业公司都要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其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提升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品质,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上。即使房屋空置,物业公司仍需按约定对建筑物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进行日常的维护、修缮、管理等,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个或某几个业主没有入住、不使用而减少管理成本。因此,只要物业公司为全体业主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如果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要求物业公司整改。若物业公司拒不整改,业主可向房管局投诉,或收集因物业服务瑕疵给自身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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